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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委会简介及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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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玩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介

   全国玩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253(简称玩具标委会),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成立,并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第一批确认的全国玩具行业标准化方面的唯一技术性机构,负责玩具和童车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归口(解释)管理工作。玩具标委会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原轻工业部/国家轻工业局)等有关部门提出玩具标准化的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等建议,组织行业内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及复审工作。玩具标委会是一个技术性较强的协调管理机构。它在协调管理方面主要起到政府与企业以及企业与企业间的桥梁作用;在技术方面主要组织制、修订高水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玩具标委会于2000年10月13日成立,由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检验机构和企业等组成,现有委员40多名。作为玩具标委会委员,将享有多方权益,如:优先参加标准的起草工作;优先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活动;优先获得玩具方面的信息及资料;在标准审议时享有表决权;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优先参加全行业的玩具标准化会议等等。
全国玩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全国玩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国玩具产品认证委员会(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是玩具标委会常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玩具标准的技术归口(解释)工作。
※ 负责提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计划
  秘书处按照国家有关玩具标准化的方针政策,定期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原轻工业部/国家轻工业局)提出玩具标准化的工作方针、政策及技术措施等建议;提出制、修订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划及年度计划等建议。
※ 负责组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及标准宣贯等工作
  秘书处组织相关的企业、检验机构及技术专家进行标准的编写,并负责标准审查审定、报批、标准的宣贯,国内外标准信息的收集、标准化咨询工作。
※ 负责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181的归口管理工作
  玩具标委会秘书处还负责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181玩具技术委员会的归口管理工作,除按时对其制、修订的标准进行投票外,还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相关活动。
※ 负责玩具标准的国内外技术交流
  秘书处定期召开全国玩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会。组织委员及企业代表对标准进行审查,开展标准化的技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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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玩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2010年9月26日经全国玩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二届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技术委员会是全国玩具产品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全国玩具标准化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181及其它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在国内的技术归口的工作。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负责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负责向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玩具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  分析本玩具行业标准化的需求,研究和组织制定玩具领域的国家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第六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批准的玩具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玩具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七条  负责组织玩具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送审稿的审查和审定工作,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包括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并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

   第八条  负责组织玩具领域国家/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按期进行标准复审,负责提出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

   第九条  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的委托,负责组织玩具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培训和解释工作;对已颁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负责玩具标准化成果的评价工作,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玩具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建议。

   第十条  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的技术委员会的归口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为国内制定标准提供参考依据,为行业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参与玩具产品国家标准的对外通报、咨询和国外技术法规的跟踪及评议工作。受有关方面委托,承担玩具行业标准的认可和或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和执行国家/行业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等工作程序;建立和管理相关标准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技术委员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技术服务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玩具专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订、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工作会议(可与标准审查会结合进行),总结工作、安排工作计划、审议经费使用情况等。技术委员会每年应向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书面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或其他有关方面的委托,办理与玩具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以生产、使用、科研、检验、认证、经销等方面的科技人员为主体。每届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五年。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秘书长一人,需要时可设副秘书长若干人。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以及委员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以建立工作组和技术专家组,也可聘请在玩具行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技术委员会的顾问或技术专家组成员。

    第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简称委员,下同)应由玩具专业生产、使用、经销、科研、认证、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担任。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和顾问的产生,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推荐,经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聘任,颁发证书。委员可以连聘连任。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技术委员会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重新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聘任。

    委员应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参加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国家标准立项、起草、技术审查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3、监督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经费的使用;

    4、参加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培训;

    5、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还可设通讯委员。通讯委员由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技术委员会批准,报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通讯委员人数不限。

    通讯委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讯委员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条  单位委员和通讯委员应向技术委员会交纳会费。

    第二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委托,领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在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十三条  工作组和专家组的设置和组建。根据工作需要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组建工作组的建议,秘书长批准成立。工作组主要负责具体标准或具体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其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专家组由秘书处提出,主任或受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批准建立,专家组主要负责为秘书处处理日常标准事务提供技术性支持。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派联络员负责与技术委员会保持联系,或与专业领域相关的技术委员会互派联络员。联络员可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无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设顾问(不超过5人),顾问应当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或学者,由技术委员会聘任,无表决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在全体委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集体表决制度。

    下列事项由秘书处负责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表决:

    1、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2、工作计划;

    3、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4、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5、国家标准草案技术审查;

    6、委员和机构的调整建议;

    7、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8、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当表决的其它事项。

    提案应当获得全体委员3/4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编制的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行业标准的计划建议,经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审核同意,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列入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国家标准的计划建议经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审核同意,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列入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技术委员会提出标准制、修订建议和申请。技术委员会按程序审查或表决后应及时给予答复。

    第二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的标准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组建、指导和督促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九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经秘书处审核并经秘书长批准,向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受秘书处委托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汇总,并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必要的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三十条  秘书处负责将标准送审稿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半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秘书处要保存相关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一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审查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发布。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并接受国家标准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1、国家提供标准活动补助经费;

    2、委员单位交纳的会费(每个委员单位每年不低于3000元、通讯委员单位每年不低于2000元);

    3、开展玩具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4、企业或有关团体、个人等对玩具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5、秘书处所在单位对秘书处工作的拨款。

    6、 其它经费

    第三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技术委员会会议等活动补助经费及秘书处日常管理费与办公费;

    2、向委员及有关部门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3、对某些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4、标准编写和审查费。

    5、参加国内外标准活动的费用。

    6、必要的其它经费。

    第三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技术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抄报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全国玩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全体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办理。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2010年9月26日经过第二届全国玩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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